準抗告

日期

2025-01-24

案號

CHDM-113-聲-1505-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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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0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許瑋廷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155號),不服 本院受命法官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所為之羈押處分,聲請撤銷 或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許瑋廷已經知錯 ,願意與被害人洽談賠償事宜,希望回到外面與父親從事工地工作,未來不會再從事違法行為,請求給予具保機會,爰具狀聲請撤銷或變更原受命法官之羈押處分等語。 二、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 金上訴字第70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執行,本院同意後,被告自民國114年1月23日起入法務部○○○○○○○○○○○執行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憑,則被告既另案執行中,已非本案羈押中之人犯,其所為撤銷原羈押處分之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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