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16
案號
CHDM-113-聲-1514-2025011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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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笙曜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笙曜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黃笙曜因違反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故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法官考量受刑人之犯罪期間相近、犯行模式雷同,且案情簡易,爰不待陳述意見,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3/02/11 113/01/3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371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48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269號 113年度簡字第1610號 判決日期 113/07/26 113/10/11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269號 113年度簡字第161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12/03 113/12/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740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8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