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06

案號

CHDM-113-聲-1516-20250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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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HOANG PHU QUY(中文姓名:黃富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富貴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 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黃富貴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法院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黃富貴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 13年度簡字第1939號判決分別判處如各該編號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告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㈡、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與其另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係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簽署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己)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1份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1至13頁),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據此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2罪雖均屬毒品案件,然2罪之犯罪情節、行為態樣均不相同,各罪獨立性較高,行為人透過各罪所顯示之人格面並不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顯然較低;並斟酌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受刑人對本件定刑範圍表示「無意見」等語之意見(參本院卷第13頁)等節,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的程度,在上開2罪所處有期徒刑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㈢、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原雖得 易科罰金,然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業已因羈押折抵期滿,已執行完畢,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附表:受刑人HOANG PHU QUY(黃富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轉讓偽藥罪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3年6月17日(聲請書誤載為11日) 113年6月11日(聲請書誤載為7日)前後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及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87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87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939號 113年度簡字第1939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12日 113年11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939號 113年度簡字第1939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3年12月11日 113年12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953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9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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