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14

案號

CHDM-113-聲-917-20241014-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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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彰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彰信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彰信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明揭此旨。 三、經查受刑人余彰信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3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833號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如附表編號10至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061號、113年度訴字第153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10至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1、3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並蓋指印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辛)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1份附卷足稽,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經函詢受刑人之意見後,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犯罪情節、各罪行為時間間隔、所生損害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9所示之罪,其宣告刑雖均有併科罰金部分,惟觀諸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檢察官係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宣告多數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聲請,是檢察官並未聲請就罰金刑部分一併定應執行刑,自不在本件裁定範圍內,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9月13日至111年9月16日 112年4月5日至112年4月7日 112年3月26日至112年3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500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1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906、5265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40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735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03、124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4日 113年3月5日 113年3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40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735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03、12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6日 113年4月10日 113年5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590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44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16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940號 編號1、3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1、3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 號 4 5 6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29日至112年3月30日 112年3月29日至112年3月30日 112年6月2日至112年6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906、526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906、526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906、5265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03、124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03、124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03、124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9日 113年3月29日 113年3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03、124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03、124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03、12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5月1日 113年5月1日 113年5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9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9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940號 編號1、3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 號 7 8 9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7日 112年6月7日 112年6月5日至112年6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906、526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906、526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906、5265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03、124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03、124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03、124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9日 113年3月29日 113年3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03、124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03、124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03、12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5月1日 113年5月1日 113年5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9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9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940號 編號1、3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22日至112年3月25日 112年3月21日至112年3月25日 112年3月24日至112年3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821、1482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821、1482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821、1482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061號、113年度訴字第153號 112年度訴字第1061號、113年度訴字第153號 112年度訴字第1061號、113年度訴字第153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14日 113年5月14日 113年5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061號、113年度訴字第153號 112年度訴字第1061號、113年度訴字第153號 112年度訴字第1061號、113年度訴字第15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6月18日 113年6月18日 113年6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14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14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146號 編號10至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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