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HDM-113-訴緝-24-20250213-2

字號

訴緝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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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世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 2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3年度訴緝字第24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世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楊世忠就本院113年12月12日113年度訴 緝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不服判決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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