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4-12-13

案號

CHDM-113-訴-1001-20241213-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育彬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5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育彬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二、本案被告陳育彬前經本院予以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案經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3年12月2日起借提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有該署檢察官113年執助甲字第1187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在監,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