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4-12-13
案號
CHDM-113-訴-1001-2024121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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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育彬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5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育彬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二、本案被告陳育彬前經本院予以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案經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3年12月2日起借提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有該署檢察官113年執助甲字第1187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在監,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