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5-02-11
案號
CHDM-113-訴-1024-2025021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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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兼 具保人 吳柏汶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6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柏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該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上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柏汶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 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並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保證乙節,有該署訊問筆錄、收受刑事保證金、罰金通知單、代收保證金臨時收據、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在卷可稽(見偵16125卷第13至21頁)。嗣被告於本院113年12月23日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復經本院囑託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拘提被告,均無所獲;又被告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被告住所地由應送達處所之受僱人於113年11月21日收受;居所地於113年11月29日寄存於新莊福營派出所)、刑事報到明細及準備程序筆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114年2月3日南市警營偵字第1140065398號函暨所附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無著報告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4年2月4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143980926號函暨所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無著報告書等件,以及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25、31至33、51至61、63至71、73、75頁)。復被告自113年12月17日出境迄今尚未返國乙節,有其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7頁),是被告既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熊霈淳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