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27
案號
CHDM-113-訴-1101-2025022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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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WONGJAROEN SUTTHIPHONG(中文名:蘇替朋)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黃梓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WONGJAROEN SUTTHIPHONG(中文名:蘇替朋)自民國114年3月3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 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於民國113年12月3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嫌仍屬重大,且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14年3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