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5-03-25
案號
CHDM-113-訴-1111-2025032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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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平淨(已歿)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52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陳平淨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平淨、同案被告陳學承於民國113年8 月7日前某日,基於參加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暱稱「海闊天空」、「在水一方」、「吳佳佳」、「N 3.0 purchase」等成年人士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犯罪組織之集團,由同案被告陳學承擔任收取詐騙款項、被告陳平淨則擔任領取贓款之角色。同案被告陳學承、被告陳平淨與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或掩飾特定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洗錢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詐欺方式,詐騙被害人黃家榆、黃燁廂,致渠等陷於錯誤,交付款項予被告陳平淨,旋由「海闊天空」指示被告陳平淨抽取新臺幣(下同)1萬元做為報酬後,於113年8月7日17時15分許,至彰化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中圳門市」,將贓款59萬元交付同案被告陳學承。嗣經警員於「統一超商中圳門市」前對被告陳平淨實施盤查,始悉上情,並在彰化縣○○鎮○○路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田中大社店」查獲同案被告陳學承。警方自同案被告陳學承處扣得現金59萬元、iPhone手機1支、自被告陳平淨處扣得現金9,100元、三星手機、華為手機各1支、工作證7張、收據及合約書8疊。因認被告陳平淨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依第303條所為之 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陳平淨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13年12月5日繫屬本院,而被告陳平淨於本院審理中之114年2月10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紙附卷可稽,依據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式 交付時間、金額 (新臺幣/元) 1 黃家榆(未提出告訴) 佯稱可現金開戶投資獲利 黃家榆於113年8月7日13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豐勢門市」外,交付現金10萬元予陳平淨收受。 2 黃燁廂(未提出告訴) 佯稱可儲值開戶投資獲利 黃燁廂於113年8月7日16時25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號「肯德雞北斗店」外,交付現金50萬元予陳平淨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