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日期

2025-01-24

案號

CHDM-113-訴-1126-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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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26號 113年度聲字第1464號 114年度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黄承宗 指定辯護人 薛力榮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126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黄承宗自民國114年1月20日起撤銷羈押。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黄承宗就本案殺人未遂等犯行均坦承不 諱,被告已聯繫母親,願於出所後積極修補與父母親間之關係,會住在戶籍地孝順父母,且被告尚有1名未成年女兒待扶養,希望可以出去賺錢養家,被告知道自己錯了,不會再犯,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 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因另案施用毒品案件,於民國114年1月20日起轉入法務部○○○○○○○○執行觀察勒戒,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羈押被告原羈押原因應於上開執行之日消滅,被告之羈押自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另聲請人即被告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既已自114年1 月20日起撤銷羈押,則被告已非屬羈押之被告,聲請人所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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