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2-26

案號

CHDM-113-訴-1127-20250226-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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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ROMNIM SAICHON(中文名字:林賽春 泰國籍人士) 男(民國71年『即西元0000年』0月00日 生)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 黃梓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 17421號、第 17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PROMNIM SAICHON(中文名字:林賽春)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參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PROMNIM SAICHON(中文名字:林賽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罪,均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3年12月9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本院於114年2月21日訊問後,本院認被告PROMNIM SAICHON(中文名字:林賽春)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禁藥之犯行,並於同年2月21日宣判,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在案,刑期甚重,而重罪常伴隨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依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實足認被告已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且被告與本國人士已離婚,復無法提供其確切住居所,客觀上有逃亡之虞,故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本院另斟酌近年來毒品之濫用,危害國民健康與社會安定日益嚴重,治安機關對於販賣毒品之犯罪行為,無不嚴加查緝,而被告本案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罪,助長毒品氾濫,戕害國民健康甚鉅,嚴重威脅社會治安,暨考量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人身自由之私益暨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及被告本案業已辯論終結並已宣判,後續仍有上訴或執行程序尚待進行,本院經權衡「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後,認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14年3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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