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HDM-113-訴-1171-2025031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7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貞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所為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主文欄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已記載「陳怡貞犯如 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然附表主文欄漏未記載「陳怡貞」,此顯係漏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表: 編號 主文 1 陳怡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2 陳怡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