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17
案號
CHDM-113-訴-1174-2025021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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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宙股 被 告 謝宣翎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黃梓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17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轉管轄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與該院113年度訴字第1113 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 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被告謝宣翎因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3838號提起公訴,現仍繫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訴字第1113號,揚股承辦,下稱另案),迄未審結等情,有另案起訴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至44頁),另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因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聲請將本案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與另案合併審判(見本院卷第33、37至38頁),經本院徵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另案承審股表示同意合併審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國114年2月7日桃院雲刑揚113訴1113字第1149001843號函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3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案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與另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