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06

案號

CHDM-113-訴-1181-20250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宜蓁 選任辯護人 周志一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15737、16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81號被告何宜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61號刑事案件合併 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 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何宜蓁因另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5403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161號(怡股)案件審理中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該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被告具狀聲請合併審判(本院卷第71至73頁),且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承審前案之怡股法官同意,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3頁),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詢本院是否將本案與該院113年度訴字第1161號案件合併審判,有該院民國114年1月22日新北院楓刑怡113訴1161字第2932號函暨檢附該案起訴書在卷可考(本院卷第85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81號案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