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5-03-10
案號
CHDM-113-訴-1205-20250310-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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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ONALD YEE CHI HOU(中文姓名:余智豪,馬來西 指定辯護人 陳青來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698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因羈押期間將至,經本院訊 問被告後,裁定如下: 主 文 RONALD YEE CHI HOU(中文姓名:余智豪)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 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余智豪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於 民國113年12月25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裁定羈押,於113年12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本案雖於114年2月27日宣判,然因檢察官及被告均可能上訴,全案尚未確定。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4年2月4日訊問被告,參酌其當庭所述、辯護人及檢察官之意見,並斟酌被告為馬來西亞國籍之外國人,以觀光事由入台,自陳在我國沒有固定之住居所(本院卷第90頁)等情,認倘僅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