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5-03-18

案號

CHDM-113-訴-1212-20250318-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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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EWE MING WEI(中文姓名:尤銘蔚,馬來西亞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監所與法院間無在途期間可言,是上訴人在監獄或看守所,如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因不生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故必在上訴期間內提出者,始可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如逾期始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即不得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25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EWE MING WEI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以113年度訴字第1212號判決在案,該判決書於同年2月8日送達至被告所在之法務部○○○○○○○○,由被告本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17頁),被告不服本院判決而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無庸加計在途期間,則其上訴期間,應自其收受判決正本之翌日即114年2月9日起算20日,至114年3月3日即已屆滿(原末日114年2月28日係國定假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詎被告遲至114年3月7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有被告所提「刑事上訴狀」上之法務部○○○○○○○○收受收容人訴狀章可憑,是被告上訴顯已逾法定上訴期間而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可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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