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21
案號
CHDM-113-訴-1231-2025012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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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旭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黃梓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建旭應予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案被告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 ㈡被告另案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4 年1月17日起,送往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見該署檢察官113年毒偵字第1823號執行指揮書),被告既已另因另案執行觀察、勒戒,並無逃亡之虞,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