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4-11-22
案號
CHDM-113-訴-168-20241122-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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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呈祥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附表編號3「物品及數量」欄關於 「現金新臺幣13萬1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現金新臺幣13萬 100元」。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8號刑事判決(判決日期民國113年9月 26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理由欄第7頁第17行已記載「13萬100元」,然判決書附表附表編號3「物品及數量」欄卻記載「現金新臺幣13萬1000元」,顯然有誤載之情事,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