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強盜等
日期
2024-10-14
案號
CHDM-113-訴-202-20241014-6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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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柄譯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觀察勒戒中) 選任辯護人 連彬翰律師 侯信逸律師 吳禹萳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邱柄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邱柄譯因加重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裁定羈押,並於同年6月15日、8月15日各延長羈押在案。嗣被告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3年10月7日起借提執行另案觀察勒戒,有該署檢察官113年觀執字第359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因他案移入監獄執行,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情形,是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自113年10月7日起撤銷羈押。 二、至於本院雖前於113年9月30日裁定被告應自113年10月15日 延長羈押,然羈押處分既已撤銷如前,則前揭延長羈押之裁定亦一同失其效力,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邱鼎文 法 官 林明誼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