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5-01-14

案號

CHDM-113-訴-234-20250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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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4號                    113年度訴字第348號 被 告 陳柔伊 選任辯護人 胡陞豪律師 (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12 7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6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柔伊被訴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 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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