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25

案號

CHDM-113-訴-239-20250225-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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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忠穎 指定辯護人 張禎云律師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梓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16931、17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忠穎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核被告所為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等犯行, 業經本院於114年1月23日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在案,上開刑度非輕,衡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於此情形下,可能具備逃亡或逃亡危險之可能性及冒險誘因亦較大,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要件,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後續上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正確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3月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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