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26
案號
CHDM-113-訴-325-2024112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祖安 選任辯護人 葉庭瑜律師 王文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4816號、第5540號、第6570號),被告聲請返還扣 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物,應發還陳祖安。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我目前生活困難,沒有辦法辦手機,扣案如 附表所示的手機與本案無關,希望可以發還等語。 二、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前 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扣得如附表所示 之行動電話,嗣因被告坦承犯行,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宣示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手機,並未經本院於上開判決中諭知沒收 ,且非屬違禁物,檢察官對於發還給被告並無意見(見本院113年5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依據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發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1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1 Apple iphone14 ProMax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 2 Apple iphone8 Plus手機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