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日期
2024-10-18
案號
CHDM-113-訴-33-2024101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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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景勝 具 保 人 許月霞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 偵字第72、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6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於民國112年6月7日經 裁定以新臺幣(下同)6萬元具保並命限制住居於彰化縣○○鄉○○路000號,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此有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在卷可參。嗣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然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依法拘提亦無所獲,且無另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庭之正當理由,有刑事報到明細、本院送達證書、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13年10月8日溪警分偵字第1130025442號函附之拘票及報告書、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具保人經本院通知亦未能督促被告遵期到庭,且其亦無在監在押或遷址去向不明之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存卷可佐。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開說明,本院自應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