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日期
2024-10-17
案號
CHDM-113-訴-331-2024101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柏鈞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秩序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補充理由書,逾 期仍未補正,依法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 49條規定甚明。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亦有規定。查本件上訴人係民國113年9月13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並同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上訴尚屬合法,惟其上訴狀未載明具體理由,且經過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仍未補提理由書,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