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27

案號

CHDM-113-訴-453-20241127-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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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坦延(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6539、78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坦延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 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死亡,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同法第252條第6款亦規定甚明。是以案件繫屬於法院前,如被告業已死亡,則檢察官應即為不起訴處分。倘檢察官仍予起訴,其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法院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查本案於民國113年6月7日始繫屬本院,此有臺灣彰化地方 檢察署113年6月6日彰檢曉恆113偵6539字第1139028011號函暨其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參。而本案被告業於113年5月19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9頁),足認被告於本案繫屬前即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檢察官未審酌上情而起訴,依前揭說明,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靖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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