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03

案號

CHDM-113-訴-576-20250303-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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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均諺 選任辯護人 周平凡律師 戴勝偉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13年12月26日113年度訴字第576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5122、597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柯鈞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以113年度訴字第576號判決在案。嗣該判決於114年1月10日送達被告,由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95頁),是該判決已於114年1月10日發生合法送達效力,並自送達翌日即114年1月11日起算上訴期間,再加計在途期間2日後,本件上訴期間應至114年2月3日屆滿(原為114年2月1日,因例假日順延至次上班日)。惟被告遲至114年2月17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有被告之刑事第二審上訴狀暨收文戳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已逾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亦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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