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5-01-02

案號

CHDM-113-訴-593-20250102-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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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凱雯 選任辯護人 陳佳俊律師 被 告 陳怡如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母 林春杏 年籍住居所詳卷 選任辯護人 張格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7406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 1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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