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日期

2024-11-01

案號

CHDM-113-訴-610-20241101-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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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彥良 鄭浩維 羅偉 彭志翔 方際翔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6464、10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原定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十四時三十分之宣示判決期 日,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十四時三十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10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3年11月12 日14時30分宣判,茲因共同被告曾彥勳原訂審理期日即113年10月31日因遇颱風假而無法進行,而須另訂期日調查證據,審酌其餘共同被告之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且為使共同被告曾彥勳於同日宣判,以節訴訟經濟及避免判決歧異,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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