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4-11-21

案號

CHDM-113-訴-631-20241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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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耀德 具 保 人 陳柏蒼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4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蒼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許耀德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 准予被告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具保候傳,並由具保人陳柏蒼繳納10萬元之保證金後予以釋放,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代收罰金、保證金臨時收據、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附卷可稽。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其後經合法拘提亦未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使被告遵期到案,此經具保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供述甚明,且有送達證書、員警拘提未果之回函暨所附報告書、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是被告顯已逃匿無疑,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應依法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李怡昕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靖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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