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4-12-09
案號
CHDM-113-訴-655-20241209-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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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清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清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至本院。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賴清柳(下稱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 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113年度訴字第655號判決在案,並於同年10月14日對上訴人生合法送達效力乙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見本院卷第101頁)附卷可憑。上訴人雖於同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理由候補狀,然究其真意應係對上開判決提出上訴,而上訴理由部分後補。惟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本院將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