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HDM-113-訴-655-20250120-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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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清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上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二、經查 ㈠上訴人即被告賴清柳(下稱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113年度訴字第655號判決在案,並於同年10月14日對上訴人生合法送達效力乙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見本院卷第101頁)附卷可憑。上訴人雖於同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理由候補狀,然究其真意應係對上開判決提出上訴,而上訴理由部分後補。惟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嗣經本院於同年12月9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13日送達上訴人之住所並由其配偶收受,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23頁)及上訴人個人戶籍資料(見本院卷第125至126頁)各1紙附卷可證。 ㈡上述裁定所定之補正期限業已屆滿,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 之上訴理由,亦有本院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127、129頁)各1紙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