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HDM-113-訴-673-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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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金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6808號),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 主 文 許金中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犯罪事實 一、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持有、 轉讓。許金中明知海洛因不得持有、轉讓,竟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各別犯意,先後為如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12年6月7日21時37分許,在彰化縣○○鄉○○村○○路000 號,轉讓海洛因1小包(無證據證明已達淨重5公克以上)予陳金子施用。㈡於112年6月26日19時26分許,在上址,轉讓海洛因1小包(無證據證明已達淨重5公克以上)予陳金子施用。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理 由 一、被告許金中所犯之本案犯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 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上開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 不諱(見偵卷第13、109至110頁、本院卷第69至70、77至78頁),核與證人陳金子於偵查中證述相符(見偵卷第137頁),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車行紀錄匯出文字資料、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7至20、27至37頁),足認被告前揭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各次犯行,均可認定,皆應予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轉讓。是核被告所為,各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共2罪。  ㈡被告各次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各為其轉讓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 自白者,減輕其刑。同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就本案2次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為自白之陳述,皆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均應減輕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海洛因具有高度成癮性,戒 癮不易,其轉讓行為危害社會治安與國人身心健康至鉅,為國法所厲禁,而被告漠視法令禁制,恣意轉讓海洛因,戕害他人健康,欠缺守法觀念,應予非難。並斟酌被告轉讓之次數、數量。兼衡被告因販賣毒品、轉讓禁藥、幫助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5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2月、10年1月、3月、2月,販賣毒品部分再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65號、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418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1至34頁),被告竟仍再犯相近罪質之本案,顯見被告未能悔改並記取教訓,素行難稱良好。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自述學歷為國中之智識程度,112年間務農,月收入約新臺幣3、4萬元,須扶養母親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78頁)等一切情狀,乃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㈤再參酌被告本案犯罪情節、前科素行、犯後態度,以及刑罰 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整體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 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顗安提起公訴,檢察官李秀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 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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