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4-12-12
案號
CHDM-113-訴-678-2024121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秉鉅 具 保 人 莊隆翔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 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隆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秉鉅因加重詐欺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莊隆翔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乙節,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訊問筆錄、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事保證金、罰單通知單、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代收保證金、罰金、犯罪所得臨時收據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另具保人經通知督促被告到庭,具保人亦未督促被告遵期到庭;而被告並無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且經本院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拘票囑警拘提被告,亦無所獲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明細、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11月21日中檢介河113助2199字第1139143928號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113年12月5日中市警雅分偵字第1130057501號函及所檢附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及執行拘提現場照片在卷可查。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