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HDM-113-訴-681-2024100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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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十三年九月十六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志強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9月16日以113年度訴字第68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儀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