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4-11-19
案號
CHDM-113-訴-684-20241119-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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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尤國洲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5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尤國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尤國洲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就本院民國 113年9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