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HDM-113-訴-695-20241030-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喆勛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所為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三關於「宣告緩刑2年」之 記載,應更正為「宣告緩刑3年」。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 ,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