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1-19

案號

CHDM-113-訴-710-20241119-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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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10號                       聲字第1279號                       聲字第11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張凱龍 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且經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凱龍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 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相關證據之調查已完成, 請求讓被告先回家照顧家人,之後會如期服刑,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8月27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嫌仍屬重大,且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13年1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被告既有前述應予延長羈押之事由,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 無理由,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李怡昕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靖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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