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1-22

案號

CHDM-113-訴-733-20241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AOWAPHAN MANA(中文譯名:馬那) 選任辯護人 陳佳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1288號、第12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SAOWAPHAN MANA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   理 由 一、被告SAOWAPHAN MANA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前於訊問後,認依卷內相關事證,足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罪名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衡情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加以被告為泰國籍之外國人,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再依起訴書記載被告自民國113年4月間起至同年7月上旬止之短暫期間內,即為如起訴書所載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共4罪,參酌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其在106年間來臺時即有著手販賣毒品牟利之情,其原因係為改善自己經濟狀況等語,顯見被告確有高度再犯之可能,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具有羈押之原因;此外,考量被告所涉犯行之販賣毒品對象並非單一,影響社會治安重大,經衡酌被告遭羈押對其人身遭受限制之不利益,認本案如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因而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規定,自113年9月6日起羈押3月在案(不禁止接見、通信、受授物件)。 二、茲因本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11月11日訊問 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之意見,及審酌卷內全部事證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仍屬重大,且被告所涉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重罪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被告仍有高度再犯之可能性依舊,足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如未予以延長羈押,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再衡酌被告所涉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情節重大,危害社會治安非輕,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合乎比例原則。本案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爰裁定自113年12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方維仁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