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HDM-113-訴-733-20250123-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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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AOWAPHAN MANA(中文譯名:馬那) 泰國籍 選任辯護人 陳佳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1288號、第12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SAOWAPHAN MANA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SAOWAPHAN MANA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前於訊問後,認依卷內相關事證,足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罪名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衡情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加以被告為泰國籍之外國人,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再依起訴書記載被告自民國113年4月間起至同年7月上旬止之短暫期間內,即為如起訴書所載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共4罪,參酌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其在106年間來臺時即有著手販賣毒品牟利之情,其原因係為改善自己經濟狀況等語,顯見被告確有高度再犯之可能,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具有羈押之原因;此外,考量被告所涉犯行之販賣毒品對象並非單一,影響社會治安重大,經衡酌被告遭羈押對其人身遭受限制之不利益,認本案如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因而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規定,自113年9月6日起羈押3月在案(不禁止接見、通信、受授物件),嗣於同年12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4年1月15日行調查程序 ,經訊問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認本案雖已於114年1月8日宣判,然因檢察官及被告均可能上訴,全案尚未確定,為利後續審判及執行之進行,並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與比例原則綜合判斷,應認被告仍有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且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應予延長羈押,爰裁定自114年2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