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29

案號

CHDM-113-訴-768-20241029-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木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22367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判決如下: 主 文 薛木杉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貳 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 5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薛木杉知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 列管之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均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1日22時許,在彰化縣○○鎮某處取得如附件編號1至3所示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大麻而持有之。嗣薛木杉因另案遭通緝,經警於同日23時許,在彰化縣○○鎮○○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和鎮門市內逮捕,薛木杉主動提出藏放於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之上開毒品,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薛木杉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 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及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同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且被告同時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係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㈡被告於113年12月1日23時許在統一超商和鎮門市內,經警另案以通緝犯身分逮捕後,帶同並同意現場員警前往超商外其所停放之上開車輛搜索,扣得上開毒品等情,有員警職務報告、蒐證錄影截圖、監視器錄影截圖附卷可稽,可知被告係主動同意警方搜索其車輛,並供出上開毒品在其車內,足認被告係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發覺本案持有上開毒品犯行前,主動向員警自首此次犯行而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之持有,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至鉅,為國法所厲禁,竟仍漠視法令禁制,恣意持有上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大麻,且持有之第二級毒品數量非少,已足認其對社會治安造成之負面影響,絕非一般小量持有者可堪比擬,尤應嚴懲,且前有施用毒品、販賣毒品等前科,卻未能有所警惕,遠離毒品之危害,反而持續購入毒品,素行難認良好。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文蛤養殖業,月收入約新臺幣4至5萬元,未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家境勉持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分別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鑑定結果認確實分別含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大麻成分等節,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附卷可參,自均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均沒收銷燬之。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 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手機,據被告於審理時供稱:該支手 機是供平常聯繫使用,與本案無關等語,而依卷內事證,亦無從認定扣案之手機與本案有何關聯,爰不予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因與本案無關聯性,自不於本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景睿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清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3包(純質淨重總計31.57公克)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1包(純質淨重總計33.6465公克) 3 第二級毒品大麻 6包(總計淨重483.47公克) 4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 30包 5 電子磅秤 1個 6 分裝袋 1批 7 iPhone手機(含sim卡) 1支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