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1-09

案號

CHDM-113-訴-83-20250109-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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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昌達 具 保 人 林柏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10798號、第11763號、第16679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林柏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所實收之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蔡昌達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於民 國112年6月13日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具保,並由具保人林柏佑繳納現金後,將被告蔡昌達釋放一節,有該署之收受刑事保證金、罰金通知單及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798號卷第69-73頁)。嗣上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83號審理中,然被告蔡昌達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嗣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核發拘票囑警拘提被告蔡昌達無著,本院另通知具保人林柏佑督促被告蔡昌達到庭,惟具保人林柏佑仍未使被告蔡昌達到庭,又其等均未在監在押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被告蔡昌達及具保人林柏佑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民國113年12月3日之刑事報到單、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113年12月24日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1375247500號函及所附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蔡昌達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林柏佑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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