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日期
2025-03-03
案號
CHDM-113-訴-847-20250303-4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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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明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上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二、經查 ㈠上訴人即被告黃明智(下稱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 件,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以113年度訴字第847號判決在案,並於同年12月3日對上訴人生合法送達效力乙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上訴人雖於同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並記載「理由後補」等語,有上訴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參,嗣經本院於同年12月19日發函命上訴人於114年1月14日前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該函文於113年12月13日送達至上訴人之住所而由其同居人岳母收受,及於同年月25日寄存送達至上訴人居所之派出所,惟上訴人均未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再經本院於同年1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亦於114年2月3日送達至上訴人之住所而由其同居人岳母收受,及於同年2月5日寄存送達至上訴人居所之派出所,該裁定已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亦有本院函文、上開裁定、送達證書、上訴人個人戶籍資料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存卷可證。 ㈡上述裁定所定之補正期限業已屆滿,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具 體之上訴理由,亦有本院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