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4-11-25
案號
CHDM-113-訴-856-2024112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佳洪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 字第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佳洪應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呂佳洪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等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員警調查前即連繫同案共犯安排出境,復於其他地檢署有詐欺案件未到而經通緝之紀錄,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民國113年10月4日起執行羈押。 三、茲因被告另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2年 度毒聲字第250號裁定應令入戒治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確定,且已於113年11月22日轉入法務部○○○○○○○○執行觀察勒戒中,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被告既已另案執行中,前開羈押理由即已消滅,應由本院自113年11月22日起依法撤銷羈押。又被告既已另案執行中,即無撤銷羈押後應予釋放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儀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