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4-11-25
案號
CHDM-113-訴-882-2024112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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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亨豪 陳振翃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 偵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五日所為之一一三年度訴字第八 百八十二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依通常程序審判。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乙○○、甲○○前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依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