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4-11-20
案號
CHDM-113-訴-895-2024112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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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樹權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9877、13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樹權於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 住居在南投縣○○市○○路0段000號。 理 由 一、被告高樹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 日訊問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爰自同日起予以羈押3月在案。 二、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犯行,且本案事證已明並審理終 結,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暨其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後,認命被告具保並限制住居,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而可確保後續刑事審理、執行程序之進行,爰命被告提出如主文所示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南投縣○○市○○路0段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