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等
日期
2024-11-27
案號
CHDM-113-訴-898-2024112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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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9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少洋 (現另案在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13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 認為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