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5-01-07
案號
CHDM-113-訴-904-2025010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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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0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楷杰 選任辯護人 吳政憲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4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楷杰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 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執行羈 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 國114年1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