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5-02-07
案號
CHDM-113-訴-935-2025020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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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修渝律師 詹閔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4276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 173、174、184號),嗣由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民國114年1月 20日辯論終結,茲因辯護人具狀聲請再開辯論,經核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爰就被告甲○○部分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2月24日上 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9法庭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亭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