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5-01-06

案號

CHDM-113-訴-942-20250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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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冠倫 具 保 人 彭郁勝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具保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郁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且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因加重詐欺取財案件,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 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檢察官起訴後,本院依法傳喚、拘提被告未到,且具保人未能偕同被告到庭,可認被告已經逃匿,依據前揭說明,自應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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