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等

日期

2024-10-04

案號

CHDM-113-醫訴-3-20241004-2

字號

醫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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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醫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啓釧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4日上午10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院113年度醫訴字第3號因被告陳啓釧違反藥事法等案件, 原訂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59分宣判,但該日適逢「山陀兒」颱風來襲,彰化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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